商品期货实物交割中期货交易所法律责任探析——基于中央对手方理论的建构  被引量:1

On Legal Liability of Futures Exchange in the Physical Delivery of Commodity Futures——Based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entral Counter-Party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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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常飞 Chang Fei

机构地区:[1]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上海20130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9期105-111,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和解制度研究”(2020BFX014)。

摘  要:实物交割是连接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桥梁,是影响期货市场功能发挥的关键因素。当前困扰实物交割的主要问题是,当交割商品出现质量或数量瑕疵时,期货交易所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梳理上海期货交易所及其前身上海金属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司法裁判标准,可以得出:期货交易所在商品实物交割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由其在期货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所决定。尽管现行司法解释和交易所自律规则对期货交易所的责任形式存在不同理解,但都基于期货交易所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展开。随着中央对手方制度的确立,期货交易所实现了从“保证人”到“当事人”的转变,这就需要重新审视商品期货实物交割参与各方的法律责任。尤其在目前我国仓储管理和物流体系不够完善的情形下,交易对手方违约风险主要集中在实物交割环节,需要从功能主义视角出发,确立期货交易所在实物交割中的中央对手方地位,以其自身信用确保实物交割的实现。同时,还应对“实物交割”进行扩大解释,其不仅意味着买方取得标准仓单,还包括根据标准仓单取得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据此,当买方会员(客户)不能按交易自律规则取得标准仓单,或不能提取相应的货物时,期货交易所应以合约当事人身份直接承担违约责任;若该违约责任是由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导致,则待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有权向存在过错的交割仓库或卖方会员(客户)追偿。

关 键 词:商品 实物交割 期货交易所 中央对手方 法律责任 司法裁判标准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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