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关联犯罪关系之厘清  被引量:1

Identifeation betwen Crime of legl Taking Advantag fInfomation Networkand Related Offe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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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振林[1] Li Zhenli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8期16-22,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号:20&ZD19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网络违法犯罪预备行为实行化的立法范式,兼具帮助行为实行化的色彩。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分上,应当通过目的行为是否仅限于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是否系行为人本人实施、手段行为的载体是否仅限于网络空间,以及手段行为是否具备技术性、职业性、中立性特征等标准进行判断。当目的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人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目的犯罪预备犯的想象竞合犯。当目的犯罪处于实行阶段时,对于为自己实施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应根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是否能够包含于目的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分别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目的犯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对于为他人实施犯罪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情形,行为人则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目的犯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关 键 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想象竞合犯 犯罪预备 犯罪行为 帮助犯 牵连犯 信息网络 手段行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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