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权的现实困境、体系解释与实务进路  被引量:3

Realistic Dilemma Systemati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al Acces to Pledg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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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仲伟珩[1] Zhong Weihe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8期38-45,58,共9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除了按照民法典的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物权公示之外,还应满足应收账款客观真实的物权特定性要求和质权人对应收账款留置性支配的要求。只有在基础交易债务人出具不附条件承诺的情况下,其对出质人的抗辨才能被切断,否则,基础交易关系债务人对出质人的抗辩自然有权在质权人行使应收账款质权时向质权人行使。在应收账款质权行使上,应当考虑到应收账款债权金钱给付的特性,赋质权人可直接请求基础交易债务人向其给付的权利。

关 键 词:质权人 应收账款质权 体系解释 出质人 物权公示 债务人 民法典 抗辨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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