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应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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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良 李弸[1,2,3] 李桂红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西南政法大学 [3]广东省溪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8期63-6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政革试点跟踪研究”(20BFX080)的阶段性结果。

摘  要: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公开力度不足、公开方式欠妥、辐射进路受限、监督机制匮乏等间题。究其原因,讨论案件主体与公开决定及理由之主体实际分离,审委会行政化运行模式与裁判文书说理进路相悼,政治因素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限制了公开范围。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应然路径,是与裁判文书说理协调并进,公开决定及理由的主体原则上是承办人,特殊情况可由审委会指定;公开范围应限于多数意见;于公开方式而言,在事实和法律间题清晰可瓣时以法律适用为主,不易区分时合议庭的意见应被审委会意见吸纳。此外,审委会理由公开的制度发展需议事程序及配套机制完善,通过理念回归、职责厘定、流程强化、探素责任追究、规范文书样式等配套机制,保障制度功能发挥。

关 键 词:人民法院组织法 审委会 公开范围 议事程序 裁判文书说理 讨论案件 合议庭 配套机制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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