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部分地区民主改革前度量衡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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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楠 孙慧灵 

机构地区:[1]西藏自治区计量测试所

出  处:《中国计量》2022年第10期56-57,93,共3页China Metrology

摘  要: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为十七条协议),实现了西藏的和平解放及社会历史的伟大跨越。但西藏地区的计量事业并没有执行国家推行计量事业的要求,仍然沿用民国期间的度量衡制度。中华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1927年决定对度量衡进行改制,改用公制和市制,但由于国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腐败。

关 键 词:西藏地方政府 度量衡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 中华民国时期 和平解放 民国期间 西藏地区 

分 类 号:K27[历史地理—历史学] F203[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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