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东资格诉讼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而不属于专属管辖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临高某公司与中某海南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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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霞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2年第3期54-55,共2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旨】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案件类型有明确列举,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不在专属管辖案件范围内,且属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 键 词:财产权益纠纷 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股东资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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