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案型留置措施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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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登科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2]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

出  处:《兰州学刊》2022年第10期84-94,共11页

基  金:吉林大学2019年廉政建设专项研究课题“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2020年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合作课题“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下职务犯罪检察权的发展与变迁”(项目编号:JLHZ202007)。

摘  要:从留置决定作出的阶段或环节来看,可以将留置措施区分为“立案型留置”和“调查型留置”。立案型留置是将留置措施部分嵌入立案程序之中,在作出立案决定时同步决定采取留置措施;从外部来看其具有相对的同步性,从内部来看其具有相对的滞后性,其适用条件具有双重性。我国各级监察机关在实践中自生自发地开展了立案型留置的创设与探索,这主要源于立案型留置部分回应了留置措施类型化、多元化的社会需求,有利于克服监察立案公开制度的弊端,监察机关对立案法定要件存在过高把握倾向等因素。但是,立案型留置与现有监察立案制度、初核限定规则、留置证明标准等制度之间具有潜在的冲突关系,在实践运行中可能带来相关制度异化风险。因此,对立案型留置的适用范围、运行程序等内容予以限定和完善。

关 键 词:留置措施 立案型留置 调查型留置 初步核实 立案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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