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民法典时代的保证金账户担保  被引量:1

On Margin Account Guarantee in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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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冰洁 HE Bingjie

机构地区:[1]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浙江杭州311121

出  处:《金融理论与教学》2022年第5期86-93,共8页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理论基础与实施对策研究”(19VHJ019)。

摘  要:民法典时代,功能主义的引进弥补了物权法类型化的缺陷,保证金账户担保不用再纠结于各种学说理论之中而必须适用某一种特定的规则。但是被单独列为非典型担保类型的保证金账户担保存在“控制”概念不清、公示方式不明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动产担保一元化模式并未完全建立起来,非典型担保物权的具体规则难免受典型担保物权的影响。短期来说,法律需要对保证金账户的自身规则加以完善;长期而言,应当确立全面建设功能主义立法的决心。

关 键 词:保证金账户担保 功能主义 形式主义 担保 控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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