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被引量:1

On Federal Notification System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Leakage and the Relative Referential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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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增尊[1] YU Zeng-zun

机构地区:[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出  处:《公共治理研究》2022年第5期82-89,共8页PUBLIC GOVERNANCE RESEARCH

基  金:天津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高校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学生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编号:HIE210396)。

摘  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个人信息泄露通知制度的国家,但由于两党制掣肘、联邦和州两套法律体系并行等体制性困境,时至今日在联邦层面仍然缺乏综合性的个人信息泄露通知法,仅在公共部门管理、医疗健康、金融服务等领域颁布较为完善的单行立法。我国应当重视个人信息泄露通知的综合性立法工作,允许特定行业制定个人信息泄露通知规范,构建系统明晰的个人信息泄露通知规则体系。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泄露通知 数据泄露通知 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 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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