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奸案中被害人错误同意的效力分析--以“行为类型区分说”为基础  

An Analysis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Victim's False Consent in the Fraud and Rape Case:Based on the"Theory of Behavior Type Differen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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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淑君[1] 戴晓静 DONG Shu-jun;DAI Xiao-j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9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28-35,共8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相较于以暴力、胁迫为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骗奸行为类型多样,司法认定标准模糊。强奸罪本质特征为“未经被害人同意”,以“肯定性同意模式”为其认定规则,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关乎行为犯罪构成。以“欺骗”为主观标准说存在混淆主客观判断、动摇构成要件定型性机能的弊端,以“法益关系错误说”及其各种修正的客观标准说在瑕疵同意的效力判断上存在逻辑涣散、立场不明的问题。应以“违法二元论”的犯罪论体系为基本立场,将骗奸行为分为恐吓性欺骗、一般性欺骗与职业性欺骗,以欺骗类型为标准,以“行为类型区分说”为基础,可以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

关 键 词:骗奸行为 强奸罪 被害人同意 行为类型区分说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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