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察官的任职能力与条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二条切入  被引量:2

On the Competence and Conditions of Supervisors:Starting from Article 12 of the Supervisor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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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谷雨 GU Yu

机构地区:[1]中共唐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唐山市监察委员会,河北唐山063000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112-120,共9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二条“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监察官任职所需要具备的能力进行了概括,但该条件设定仅体现出监察权所兼具的法、政复合性,却忽略了监察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行权规则的差异性,直接采用混同的方式加以糅合,影响实际效用,将“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履行职务犯罪调查与处置职责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作为监察官任职能力条件更具合理性。

关 键 词:监察官 监察官法 任职能力条件 法律职业资格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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