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适时启动个人破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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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佳儒[1] 刘尉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团结》2022年第5期26-29,共4页Unity

摘  要:个人破产是整个破产法的基础性制度,是企业破产制度的演进源头,是市场经济法制国家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我国自1986年制定《企业破产法(试行)》以来,至今30余年都缺失个人破产制度。因个人破产尚处于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外,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或“不完整的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不仅使自然人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摆脱债务困境,抢先执行、暴力催债等恶性事件频发,还导致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积压,并影响整个破产法的有效实施。

关 键 词:个人破产 市场经济法制 破产立法 企业破产 恶性事件 基础性制度 执行案件 破产法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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