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性同意年龄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被引量:3

The Defects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Sexual Consent Age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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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立志[1] 王琳云 WU Li-zhi;WANG Lin-yun

机构地区:[1]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山东青岛266590

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13-18,共6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但同时增设“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提高了特殊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此后关于是否应当全面调整性同意年龄的争论更加激烈。性同意年龄制度存在的缺陷除年龄标准设置不合理外,还存在年龄相近豁免设置不完备和保护范围设置不全面的问题。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性侵害,应当结合实际特点设置多年龄阶段分级保护体系,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给予不同限度的保护,并且扩大年龄相近豁免条款的适用范围,在行为人年龄相近情形下予以出罪,保护女性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关注男性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权利,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

关 键 词:性同意年龄 年龄相近豁免 分级保护体系 未成年人性侵害 

分 类 号:DF6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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