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市场技术型操纵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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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颖博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

出  处:《新经济》2022年第11期136-141,共6页New Economy

基  金:天津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中国与英美刑法阻却犯罪事由比较研究”(TJFX18-001)。

摘  要: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证券交易的技术不断发展,催生了利用人工智能交易技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对于滥用技术优势实现控制和支配市场的行为,不仅威胁了证券期货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也容易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面对技术型操纵行为的规制困境,刑法应进一步量化主观意图的证明标准、明确刑法“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并与前置法保持联动规制,在完善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实现主动监管、全过程监管,从而在创新和规制间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序发展。

关 键 词:证券期货市场 技术型操纵行为 人工智能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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