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使用林地案件典型案例评析——林业和草原行政案件典型案例评析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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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执法监督处

出  处:《山西林业》2022年第5期4-5,共2页Forestry of Shanxi

摘  要:一、林地出租人是否应当与实施建设行为的承租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基本案情】2021年1月,某沥青公司非法占用林地,经林业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案涉案林地属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属生态公益林。该合作社先与某沥青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林地出租给某沥青公司作厂房生产用途,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其后,沥青公司在涉案林地建设沥青搅拌站、办公用房及宿舍、铁棚等,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加以制止。

关 键 词:股份经济合作社 非法占用林地 生产用途 办公用房 生态公益林 行政案件 沥青搅拌站 租赁期限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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