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研究——以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为视角  

Research on the Attempted Form of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ature and Types of Aggravated Consequenti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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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纯燕 LIU Chun-yan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年第5期11-23,共13页Journal of Guangxi Police College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FX013)。

摘  要:结果加重犯之未遂形态的研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个问题牵涉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未遂犯的从轻规定。这一研究不能脱离结果加重犯的性质和类型。危险故意说和直接性说可以说明结果加重犯的性质。该性质否定将行为人意图实现重结果但重结果未发生的情形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对于基本犯为故意犯的结果加重犯,可依行为延伸和侵害法益区分为纯粹结果型和“手段-结果”型。在我国刑法中,纯粹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没有未遂形态;“手段-结果”型的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是基本犯未遂但重结果已发生。

关 键 词:结果加重犯 危险故意说 未遂形态 行为延伸 侵害法益 

分 类 号:D91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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