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有效”决议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连续性构造——以全国人大常委会1979年决议为中心的探讨  被引量:2

The"Still Valid"Resolution and the Continuity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The 1979 Resolution of the NPC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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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雷[1] Tian Lei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22年第5期41-54,共14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摘  要:《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是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79年通过的一个决议,由彭真同志主持起草。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措施,这一决议宣告新中国成立后的前十七年的法律“继续有效”,助推解决了当时面临的无法可依的问题,并且确认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前十七年和新时期之间的连续性。梳理我国法制建设历史上三个有关法律效力问题的决议,1949年《共同纲领》第十七条是彻底的破旧立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在我国的历史起点,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确认了第一部宪法通过之前和之后的法制连续性,而1979年决议连同前面的两次决议,虽然就此前法律效力所作决议在实体上各有不同,但三次决议叠加在一起,以权威的方式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连续。这一连续性并非空洞、均质的,而是内含不同发展阶段,以进步为历史主流,同时也经历过短时期挫折的复杂实践。

关 键 词:彭真 人大决议 立法 连续性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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