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王国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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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英[1] 周喜梅[2]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2]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48-54,共7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研究”(19JZD053)。

摘  要:泰王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从当事人主义的制度体系发展为当今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制度体系,其民事证据法律制度包含了证人证据制度、书证证据制度和专家证据制度。在审查民事证据时,泰王国法官有传唤证人、询问证人的权力;在没有当事人请求时,有指定专家的权力。泰王国民事证据制度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注重证人证据、法官习惯被动审理案件而由当事人负责提供证据阐明事实、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陈述的证据效力视为证人证据、专家证据在审判实践中运行不畅等特征。中泰两国证据法律制度,虽从表面上看差异不大,但结合两国人文背景、配套制度、习惯传统等实施起来往往存在巨大差异。为此,我国在审理涉泰案件时应当根据我国的程序法独立审理案件,而不应受泰王国相似案件调查、审理结果的影响。

关 键 词:泰王国 民事证据制度 证人证据 专家证据 书证证据 

分 类 号:DF13[政治法律—法学] DF17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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