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07067号“东珠体育设施KAJIMA”商标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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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婕 

机构地区:[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七处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9期19-21,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本案聚焦主题:将与他人英文商号文字构成相同的商标申请注册在与他人从事行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情形。一、基本案情异议人:鹿岛建设株式会社被异议人:南京杰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异议商标:第41007067号“东珠体育设施KAJIMA”,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3701-3702;3704-3706;3718)“建筑项目管理服务;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铺路;电信布线;清扫街道”。

关 键 词:商号权 体育设施 商标申请 项目管理服务 《商标法》 管道铺设 东珠 商标异议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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