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矿务章程施行中的税制变革及其限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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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淼华 

机构地区:[1]暨南大学历史系,广东广州510632 [2]萍乡学院安源红色文化研究中心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22年第6期171-180,共10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2018年度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移民、地方社会与中共革命——以江西省萍乡县为例”(2018LS10);201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煤业、移民与革命:社会经济史视野下的安源工运史研究”(JC19249)。

摘  要:清末,清政府颁布了多部矿务章程,以加强对矿业的管理。矿章规定,矿产品应缴纳出井税与出口税,取代此前的矿课、厘金及其他捐税。矿章颁布后,其推行并不顺利。清政府出于控制矿产品的目的,保留了传统的矿课制度,部分省份甚至在中央的支持下对矿业实行统制。税制变革引发了中央与直省以及省与省之间的利益纠葛,各省固守地方利益,对矿章的规定只是有选择性地予以执行,由此造成清末矿税混乱无序,即矿课、厘金和出井税等各种税制并存。清末矿业税制变革的实践困境揭示了税制变革背后的利益冲突,表明晚清政府制度变革的内在动力不足,其对财政的管控能力也很薄弱,以致矿业税制变革的实际效果有限。

关 键 词:《大清矿务章程》 矿课 出井税 完税免厘 清末财政 

分 类 号:K252[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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