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本质观的再解读  被引量:2

The Ontology of Social Relations of Law——A Reinterpretation of Marx and Engels’View of the Essenc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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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昭继[1] QIU Zhao-ji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西安710063

出  处:《学习与探索》2022年第11期96-105,共10页Study &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新动向和趋势研究”(21BFX025)。

摘  要:维辛斯基式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将“统治阶级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是对马克思法律本质理论的重大误解。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律本质问题上旗帜鲜明地反对法律的意志论。马克思恩格斯在不同的著作中用“生产关系”“经济关系”“现实关系”“物质的生活关系”等术语表述法律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本质观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法律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社会关系。法律的社会关系本体论为列宁、斯图契卡和帕舒卡尼斯所继承和发扬。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观 维辛斯基 物质社会关系 生产关系 经济关系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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