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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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显滨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4期143-144,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关于下拉提示词侵权涉及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问题,学界存在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设定的"避风港规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既无审查义务亦无注意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红旗规则"虽然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进行了适当限制,但是其关于"知道"的表述并不清楚。

关 键 词:避风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注意义务 适当限制 搜索引擎 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 红旗规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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