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治理责任的减轻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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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耀军[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4期154-155,共2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染者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污染的土壤承担修复责任,但并未规定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的规定,责任人对土壤污染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典的体系化效应下,共同排污的企业中即便有的企业排放少量污染物.

关 键 词:土壤污染防治法 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土地使用权人 民法典 免责事由 污染者 土壤污染治理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68[政治法律—法学] X53[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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