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发展权的主体证成与法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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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书 

机构地区:[1]牡丹江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杜丹江157011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4期211-211,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区域能否成为独立发展权主体”是区域经济法体系建构中必须解答的基础性问题,但现有观点缺乏合理性,导致区域发展权主体范畴模糊不清。为修正传统区域发展权主体理论的缺陷,须明确“区域应回归发展权主体范畴”的观点。为此,应依循“权利公共性与共同体共伴生”的逻辑.

关 键 词:区域发展权 法制意义 主体理论 基础性问题 主体范畴 区域经济法 体系建构 公共性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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