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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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佳琦 史俊达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建文汇(下半月)》2022年第9期43-43,共1页

摘  要:前不久,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骑车发生意外死亡引起的赔偿案,判决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陈某与戴某、刘某是朋友,经常一起聚餐喝酒。2021年6月5日傍晚,刘某的朋友费某从无锡来宜兴与之碰面,相约一起吃晚饭,喜欢人多热闹的刘某就叫上了戴某,并让戴某再叫上陈某一起喝酒吃饭。

关 键 词:一审法院 安全注意义务 江苏省无锡市 意外死亡 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 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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