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交易的法律基础  被引量:12

Legal Basis for Personal Data Tran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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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颖[1,2] 郝晓慧[3] Liu Ying;Hao Xiaohui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金融安全与法治研究中心 [2]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3]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出  处:《学术研究》2022年第11期85-94,共10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际法与国内法视野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建设研究”(17ZDA14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部分人格利益开始商品化。通过强制数据处理者进行信息披露、为数据主体表达隐私偏好提供畅通渠道等方式,可部分解决因个人数据交易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对个人信息进行的法律限制和其他限制所创设的匿名的和半匿名的交互空间在一定程度上构成隐私公域,要求在个人数据的私人属性和公共属性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我国个人数据交易一级市场主要为数据处理者与数据主体之间的个人数据的收集关系,二级市场则主要为数据处理者之间的个人数据共享关系。个人数据交易一级市场应遵循告知同意原则,二级市场应遵循合法原则和兼容原则。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4条第2款应修订为“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但与个人信息的初始收集目的兼容的除外。”第22条、23条也应作类似修改。同时,应绝对禁止核心数据交易,相对禁止重要数据、敏感个人数据交易。

关 键 词:个人数据 数字经济 数据交易 个人信息保护法 兼容原则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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