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  

Official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roving the Temporary Adjust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ovisions in Tianjin,Shanghai,Hainan and Chong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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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年第29期26-27,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关 键 词:暂时调整 重庆市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规定 综合试点 《旅行社条例》 商务部 批复 海南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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