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该听取和审议哪些专项工作报告——每年例行听取和审议报告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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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 滕修福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治》2022年第10期32-34,共3页Rule Of Law

摘  要:2022年地方组织法第六次修正,将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监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明确列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监督权)的范畴,并将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新增款项予以明确。

关 键 词:地方组织法 专项工作 人大常委会 监督权 行使职权 审议 报告 听取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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