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集他人微信号后转卖的行为性质  

Character of Illegally Collcting and Reselling Other’s Wechat 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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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跃华 Wang Yuehua

机构地区:[1]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29期36-3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智能群发、加人、拉群的营销软件以及通过网络购买他人求职信息等方式,非法添加微信好友,将空白微信号制作成品微信号出售或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违背了个人公开其信息的目的和用途,侵犯了个人信息权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 键 词: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求职信息 微信号 非法获取 裁判要旨 非法添加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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