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渔业权的权利冲突及其制度完善  

On the Rights Conflict of Chinese Fishery Rights and Its Institutional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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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华[1] 邓涵 Yang Hua

机构地区:[1]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上海201701 [2]上海政法学院海洋战略与法治研究中心,上海201701

出  处:《江汉论坛》2022年第12期114-119,共6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海洋渔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国内外法律规制比较研究”(19VHQ15);“全球海上公共卫生安全治理体系完善研究”(20VHQ013)。

摘  要:渔业权制度是渔业资源的根本法律制度,完善的渔业权制度有利于保障传统渔民的生存权利和渔业发展权,有利于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对养殖业与捕捞业分别作了单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养殖权和捕捞权的用益物权性质,但当前立法并未规定渔业权,也未解决养殖权、捕捞权以及海域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在总结我国渔业权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渔业权制度中养殖权和捕捞权的落实方式与渔业发展结构,强化渔业权理论研究,通过修改法律明确渔业权的内容,界定渔业权的范围,完善相关渔业权制度,切实保障渔业权利。

关 键 词:渔业法 渔业权 养殖权 捕捞权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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