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的著作权法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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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影航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出版》2022年第21期38-43,共6页China Publishing Journal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版权技术措施制度研究”(18BFX169)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人工智能创作物识别性信息与技术性信息的合理披露,是区分人工智能创作活动与人类创作行为、防控人工智能创作风险的应有之义。当下,我国著作权法与网络内容治理相关规定,尚未就人工智能创作物信息披露问题作出合理全面的回应。从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趋势与强化技术风险防控需求出发,我国著作权法宜增设专规,在人工智能研发者、使用者以及创作物传播者之间合理地配置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为确保有关义务履行效果,还应当因类制宜地细化披露瑕疵责任条款,并推动建立配套的技术辅助与监管机制。

关 键 词:人工智能创作物 信息披露义务 权利管理信息 诚实信用原则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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