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侦查中“间接引诱”的欧洲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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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思梦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22年第4期54-59,共6页

摘  要:当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时,可以通过量刑减让的方式来达致救济的效果。但审视国内毒品犯罪案件中间接引诱情节的审理现状,发现存在规范不明确、实践不统一以及被告质证难等问题,以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失衡。欧洲人权法院在Akbay and Others v.Germany一案中首次确立了适用于警察间接引诱的检验标准,其做法虽有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值得借鉴。基于此,我国应明确间接引诱的审查要素、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以及确立间接引诱的审查义务,从而规范对间接引诱的审查判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毒品犯罪 特情侦查 间接引诱 欧洲人权法院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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