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住宅小区车位的法律限制  被引量:1

Legal Restrictions on the Disposal of Parking Spaces in Residential Comple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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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运华[1] 詹宇雷 Pan Yunhua;Zhan Yulei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113-120,共8页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福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促进会委托项目“住宅小区车位权属问题研究”(01902009)。

摘  要:开发商可以自主决定住宅小区车位的处分方式,租赁并非出售的前置程序。但开发商在处分住宅小区车位时,应受《民法典》第276条“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5条“配置比例”的约束。对于配置比例之内的车位应当优先向业主转让,并主动加以公示,在公示期间保证业主能够买到特定比例的车位。当公示期限届满,业主仍未购买的,开发商可以自由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车位。对于配置比例之外的车位,由于先前已经照顾到业主购买配置比例内的车位,则无须再优先满足业主。

关 键 词:住宅车位 业主需要 只售不租 车位处分 对外流转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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