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罪化的三大认识转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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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郝冠揆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

出  处:《兰州学刊》2022年第11期113-126,共14页

基  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9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犯罪分层制度的构建及其影响研究”(项目编号:2019JKF407);中国政法大学教育基金会“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新形态与制度研究”的研究成果。

摘  要:轻罪化已经成为我国未来刑事立法的主要方向,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地体现了这一点。为了更好地实现轻罪化,一些认识需要及时转变:轻罪立法所带有的象征性并非象征性立法,而是正常的价值表达,属于立法的象征性范畴;轻罪应当是一个明确的规范概念而非生活概念,我国应以三年有期徒刑为标准进行划分;轻罪化的实质并非单纯增加罪名,而是构建完备的轻罪制度。此外,轻罪化并非只能通过立法和修法完成,通过司法和理论的循序渐进也可完成这一过程。

关 键 词:轻罪化 轻罪标准 象征性立法 轻罪制度 

分 类 号:D901[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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