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以物抵债的民事调解书不能排除另案执行——河南高院判决农行河南省分行直属支行诉梁某、曹某、沈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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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19期50-51,共2页

摘  要:案外人基于债权请求权在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取得的以物抵债民事调解书,不能导致标的物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不能排除另案执行。2014年8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郑民四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判令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梁某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及利息曹某对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民事调解书 承担连带责任 执行法院 债权请求权 民事判决 物权变动 案外人 过户登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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