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  被引量:3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of Illegal Access to General Network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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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麦买提·乌斯曼[1] MAIMAITI·Wusiman

机构地区:[1]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2

出  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5期70-80,共11页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中国博士后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2017M622955)。

摘  要:当代社会逐渐向大数据时代转型过程中,通过大数据思维审视现阶段网络数据刑法保护的运作机理,就会发现传统刑法不能满足网络数据的保护,特别是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在大数据思维下凸显严重的滞后性。为此,在大数据时代,非法获取一般网络数据行为的刑法规制应按照数据法益逻辑重新审视,保持刑法立法的稳定性和刑法司法解释的适用性;摒弃系统安全为核心的简单线性思维,探索传统罪名的应用性。

关 键 词:大数据时代 思维变革 一般网络数据 刑法规制 

分 类 号:D914.04[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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