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对公司犯罪暂缓起诉协议的审查标准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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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克文 

机构地区:[1]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313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0期76-80,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美国联邦司法部采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两种措施对涉案企业审前分流。直到2012年联邦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都是形式审批并通过。2013年起部分联邦地区法院在个案中宣示其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实质审查和监督职权,要求涉案企业定期向法院提交合规报告,有的法院以协议内容对涉案企业过分宽容为由不批准协议。联邦上诉法院推翻相关裁定或者观点,认为法院无权对暂缓起诉协议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执行。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行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我国可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和暂缓起诉协议并行的制度,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在法院审查暂缓起诉协议方面,美国上诉法院的审查标准可供立法和实践借鉴。

关 键 词:暂缓起诉协议 实质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 

分 类 号:D971.2[政治法律—法学] D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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