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二元配置论  被引量:14

On the Dual Allocation of the Claim Right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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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忠顺 HUANG Zhong-shun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54-67,共1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诉讼实施权配置视阈下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研究”(19BFX1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本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但《民法典》已明确将其作为特殊的侵权责任加以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的民事权益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分别称为生态环境私益损害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以特定的被侵权人为归属主体的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其实质是实质化了的形式性实体请求权,特定被侵权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个别诉讼的形式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为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补偿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完全行使问题及遏制恶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立法机关应当为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另行创设形式性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实行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与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双轨制。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法典 私益损害惩罚性赔偿 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 形式性实体请求权 外部成本内部化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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