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的财产权保护与制度构建  被引量:69

Property Right Protection and System Construction of Enterprise Data in Big Data 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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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晓青[1] FENG Xiao-qing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22年第6期104-120,共17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大数据主权安全建设体系研究”(21&ZD16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企业数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生产要素。企业数据具备财产属性,符合产权经济学原理与劳动学说法理,具有赋权正当性。考虑到企业数据财产权的权利主体多元性、客体构造独特性、利益关系复杂性等特征,其制度构建需要以利益平衡、促进数据流动共享、实现数据经济价值等原则为指导,进行授权制度与产权运行机制两方面的制度设计。具体而言,在授权制度上,以企业数据类型化确权体系为基础,在权利内容、保护期限等方面构建起一种有限产权制度。在产权运行机制上,建立必要数据共享制度,确保关键领域中必要数据的开放,同时完善数据加工使用规则,保障其他数据产业者的使用权益。

关 键 词:企业数据 产权制度 大数据 有限产权 利益平衡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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