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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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艳飞 

机构地区:[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2年第31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超龄人员,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仍然在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超龄人员如果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有部分人为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以下称为特殊超龄人员),他们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针对此问题,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观点。

关 键 词: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待遇 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主体 用人单位 超龄人员 退休金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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