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两税法”税制要素欠缺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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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光[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2年第5期217-217,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唐朝建中元年颁行“两税法”,是中国古代影响深远的一次重大的农业税制变革。借用现代税收学的“税制要素”概念,从国家税法的规范性、完善性的角度部析其税制要素欠缺及其影响可以发现,“两税法”有关纳税义务人、纳税客体、税率、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税务违章等诸多税制要素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欠缺,并不是一部规范的、完善的国家税法,实施百余年间所产生的诸多社会弊病均与此有关。

关 键 词:纳税义务人 税制要素 两税法 国家税法 税务违章 纳税期限 现代税收 社会弊病 

分 类 号:K242[历史地理—历史学] F81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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