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犯罪中“同一种商品”的判定方法  

Deciding Method on“The Same Kind of Commodity”in the Crime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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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梅传强[1,2] 梁选点 Mei Chuanqiang;Liang Xuandian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10-14,共5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系争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要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据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认知路径,采取“锚定参照对象→对比商品名称→辨别功能和判定公众认知”层层递进的判断方法。在递进式判断中,如果权利人主张或者司法机关指控的被侵权商品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则进入下一层级的判定,反之则作出罪处理;在前一层级为肯定性结论前提下,如果系争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则入罪,反之进行下一层级判定;在第一层级为肯定性结论、第二层级为否定性结论的情况下,如果系争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等功能性和相关公众认知等实质性方面相同则入罪,反之则出罪。

关 键 词:假冒注册商标罪 同一种商品 系争商品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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