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与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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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晓亮[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43-44,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覃某与钱某注册成立不具备投资理财资格的A公司,以投资多个项目为名,在社会上公开宣传。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A公司累计向228人吸收资金共计747.8万。其中,以甲项目的名义吸收资金567万元,但实际用于投入该项目的资金仅有50万元左右,其他资金被挪作他用或者去向不明。在该非法集资案件中,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是否需要数罪并罚紧密相连。对此,需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刑法基本理论进行深入分析。

关 键 词:非法占有目的 数罪并罚 吸收资金 司法解释 公开宣传 投资理财 非法集资案件 挪作他用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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