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人与被帮助人犯意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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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玉伟 李银萍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检察院 [2]高青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

出  处:《人民检察》2022年第20期75-75,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行为人与被帮助人(即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或者是否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往往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关键要把握好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特别应从行为人的认识程度进行分析。首先看被帮助人与帮助行为人是否存在犯意沟通,如果双方无犯意沟通,自然不会成立共同犯罪;如果存在犯意沟通,还要根据沟通的程度来判断。

关 键 词:共同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主观故意 犯意 犯罪所得收益罪 隐瞒犯罪所得 信息网络犯罪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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