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犯罪“初犯不罚”的基本原理与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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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云瑞 奚晓雯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2年第43期46-49,共4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了重大修改,对于逃税罪的认定设计了“初犯不罚”的制度。该制度对于巩固税源和扩大税基,提高公民、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具有显著价值。在理论分析的视角,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结果犯模式与“法益恢复”理论,为偷逃税款行为“初犯不罚”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在实践应用的角度,对于偷逃税款“初犯不罚”的规定,应正确理解本罪的行为类型、量刑等因素,并对“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例外情形进行合理解释。

关 键 词:税务机关 逃税罪 例外情形 刑事处罚 税收犯罪 行政处罚 纳税意识 行为类型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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