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公司人格否认纠纷的规则适用——“熊某平、沈某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评释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袁鹏 

机构地区:[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1年第4期211-232,共22页

基  金:“北京工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PXM2020014213_000017)”;“北京市教委社科一般项目(项目编号:SM202110011003)的中期成果”;“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一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案情概要熊某平与沈某霞于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江西青曼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曼瑞公司)并已缴齐出资。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熊、沈二人各持股50%。青曼瑞公司根据生效调解书需于2015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武汉猫人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人公司)货款2983704.65元。因青曼瑞公司未能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猫人公司13069.31元。在青曼瑞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猫人公司以青曼瑞公司符合一人公司的实质要件为由,请求依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第20条追加熊、沈二人为被执行人,对青曼瑞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 键 词:夫妻共同财产 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执行人 一人公司 公司人格否认 实质要件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当事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