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住房动迁中已获福利性质补偿利益者不能再次获得公有住房动迁补偿利益--上海高院判决郭某怡诉郭某某、郭某瑜、陈某辰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之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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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洁星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法治》2022年第20期46-50,共5页

摘  要:郭某某和郭某怡、郭某瑜系父女关系,吉某系郭某怡配偶,吉某璇系吉某和郭某怡之女,陈某辰系郭某瑜之子。本案系争的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五村14号38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为公房,系郭某某一户交换取得。郭某某原承租的上海市长宁区长宁支路279弄11号304室房屋(以下简称“长宁支路房屋”)系郭某某原所在单位上海第十五制药厂分配的公房,当时的配房人员有郭某某及配偶唐某某(已于2018年6月23日报死亡)、女儿郭某怡、郭某瑜。

关 键 词:公有住房 父女关系 上海市长宁区 福利性质 公房 利益者 房屋 长宁 

分 类 号:F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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