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服务机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研究——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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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昕 

机构地区:[1]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2100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2年第22期175-177,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性文件中关于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存在争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将加剧司法适用的不统一性。对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形态之厘定,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确定的一般划分标准——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为基本分类标准类型化分析证券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形态,同时还需依据证券市场运行的特性,对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虚假陈述共同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形态进行特殊调整,从而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证券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关 键 词: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 共同侵权 连带责任 按份责任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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