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站长节油再销售行为刑事责任分析——以张某某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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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嘉璇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出  处:《邯郸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97-103,共7页Journal of Handan University

摘  要:张某某等人配合安装作弊芯片,在车主加油时干扰加油机显示的加油金额,克扣油品,将节省下的燃油私自出售的行为可划分为干扰行为和取财行为两部分。其中,干扰行为不构成犯罪,取财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判决不正确。本案的被害人是中石化加油站,其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加油站站长可认定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张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出售燃油,导致公共财物受损,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要加强司法机关处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提升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判决说理。

关 键 词:节油再销售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贪污罪 盗窃罪 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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