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海丝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再审案看类似商品的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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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玲[1] 

机构地区:[1]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22年第11期63-65,共3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哈斯腾床具有限公司(下称哈斯腾公司)针对第9758664号“HASTENS海丝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诉讼再审判决中支持了哈斯腾公司的请求,认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诉争商标与核定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海丝腾”“HASTENS”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关 键 词:商标权 行政诉讼 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 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法》 商标的注册 最高人民法院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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